申请人:张华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6819号“山水 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06831号“山水 SHANS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81329号“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的两组商标,表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恳请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麻将牌”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字体与字号的不同,申请商标文字可以看成“山水”和“易”两部分,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