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海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71838号“黑土好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8923号“黑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别,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存在差别,缺乏近似基础,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张宣传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黑土好粮”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黑土”,两商标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