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昌刚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01214号“月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20774663号“月牙医生 CRESCENT DO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8年1月25日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牙科;护理院;医药咨询;牙齿正畸服务;美容服务”服务上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服务为“兽医辅助;动物清洁;卫生设备出租”。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兽医辅助;动物清洁;卫生设备出租”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