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逸(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4848号“a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4431712号“新A1”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