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3313号“MUTI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与第4022280号“美婷妮 METI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并未续展,请等待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再审理此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英文“MUTINY”可译为“兵变、叛乱、暴动”等,用在所驳回的商品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2018年6月25日,我委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已经被商标局依法注销(见第1590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UTINY”组成,该英文可译为“兵变、叛乱、暴动”等,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