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6013号“CR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仅就其余服务进行复审。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404444号“双养 CCR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97756号“CR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97757号“CR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除养老院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委并未收到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我委予以驳回,我委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养老院外的其余服务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该服务上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英文“CRC”与引证商标三英文“CRRC”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水机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