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奥坦力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奥瑞恩航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09373号“OR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401号决定,于2018年2月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答辩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全符合使用证据的要件。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供新证据或者补正原有证据,以证明其确实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并且原证据已经被商标局认定无效,无法证明商标进行合理合法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3月28日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光学商品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3月27日。
2、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2017年产品手册;2、申请人产品图片;3、申请人产品包装;4、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审理阶段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