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北天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4日对第16426907号“BOY INOD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我委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41406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现为无效商标。据此,本案复审的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