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006770号“第一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434924号“Yweel一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效果、呼叫、含义不同,两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第一卫”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一卫”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且两商标均无一般消费者认知的确切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绳索;网”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