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搜客巴巴(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31533号“唯美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398300号“唯美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性突出,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6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唯美派”与引证商标“唯美网”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