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亳州市古泥池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09102号“百狮年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第12999264号“How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86184号“B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