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佗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4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图形为“显微镜下的益生菌”,并非“虫草”,且“虫草”也并非申请人产品的主要原料,申请人仅希望通过此图形表达其提供的产品是“对消费者身体有益的健康类产品”,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类似于“益生菌”或“虫草”图形,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