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格夫罗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98943号“UNIBLAN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20472230号“丝宝C-B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09124号“CASS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