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龙诚高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59216号“GZL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基于此,申请商标与第19898282号“友鼎投资Y.D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55183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除“电梯安装和修理”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此项复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赘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电梯安装和修理”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上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