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深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开元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59021号“EIGHT VELO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其他类别的相类似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EIGHT VELOCITY”可以翻译为“八速率”,在指定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速度、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