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穗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20034号“车e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e”可以理解为“容易、轻易”,或者“earnings(收入)”、“internet(网络)”等含义,其整体含义可以理解为有关车辆的检测的收入、利用网络对有关车辆进行检测、有关车辆测试很容易等。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可以理解为“车辆测评很容易”等含义,在指定的保险信息、不动产估价等服务上使用,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