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931736号“优客昆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客昆仑 23931736

阅读:84046 2018-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熊念念 委托代理人:重庆立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31736号“优客昆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075949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1736号“昆仑KUNL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80375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熊念念

  委托代理人:重庆立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31736号“优客昆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075949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1736号“昆仑KUNL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80375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15178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39778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信息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优客昆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昆仑”、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昆仑”,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931736号“优客昆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客昆仑 239317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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