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80955号“超级符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级符号 20280955

阅读:146481 2018-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20791号《关于第20280955号“超级符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87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

  申请人: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20791号《关于第20280955号“超级符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87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第16350709号“超级符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相关裁定的送达公告刊登在2018年1月6日发布的第1582期公告上。经查询,在上述裁定的法定起诉期内,引证商标权利人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述裁定已经生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关于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尚未作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在本案作出裁判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应予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27691号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280955号“超级符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级符号 202809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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