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81367号“环球灯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30105号“环球教育及图”商标、第3209688号“环球教育Teachall及图”商标、第22663364号“环球World Plaza及图”商标、第12614735号“环球”商标、第778665号“环球World Plaza及图”商标、第6530010号“环球网www.huanqiu.com及图”商标、第11912228号“环球 1MALL及图”商标、第11087164号“环球文化”商标、第22739661号“环球功夫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现处于撤销复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八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八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环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八可区分。鉴于我委已援引上述引证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的撤销结果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引证商标五的撤销结果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