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75745号“三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叶 23575745

阅读:43121 2018-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三叶儿童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5745号“三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44465号“三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请求等待上述撤销复审案…

  申请人:上海三叶儿童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5745号“三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44465号“三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请求等待上述撤销复审案件裁定生效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玩具汽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三叶”,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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