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中长江(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13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以区分商品来源。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055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与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