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佩特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997094号“PETRON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691133号图形商标、第23691917号“鸣涧娱乐 MoreJoy Entertainment及图”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PETRONE GROUP”及图形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78570号“仙人盆及图”商标、第4949719号“梦娜MengNa及图”商标、第6777710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使用在本案所涉服务项目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