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0359号“海德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94005号“海德能”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