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曼森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43158号“ANIMA VIN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ANIMA VINCI”及图形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00808号“圆通及图”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