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水县新农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55079号“果子碎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构词具有一定显著性,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