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平泽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山东天地缘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对第16305062号“天地缘花开富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018479号“花开富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委已将原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山东天地缘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18年4月20日转让至邹平泽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委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声明。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天地缘花开富贵”,引证商标由汉字组合“花开富贵”及图形构成,“花开富贵”为其显著认读部分。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