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鸿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08113号“鸿运牧业HONGYUN FAR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743047号“鸿运足道HONGYUNZUDAO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675482号“鸿运物业HONG YUN PROPERTY及图”商标、第16372961号“鸿运及图”商标、第20889835号“鸿运”商标、第24012166号“鸿运居”商标、第4820719号“鸿运楼”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