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中市巴郎尚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22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拥有其独特的寓意,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054741号“盛京瑞利士SHENGJINGRELISH及图”商标、第8471792号“时代佳益SHIDAIJIAYI及图”商标、第23965160号“德e到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版权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标识版权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