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822099号“八千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千税 23822099

阅读:170421 2018-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道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22099号“八千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118361号“八千贷金服”商标、第5666977号“八仟人才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河北道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22099号“八千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118361号“八千贷金服”商标、第5666977号“八仟人才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均含有汉字“八千”,但已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八千税”与引证商标一“八千贷金服”、引证商标二“八仟人才网”文字构成、构词方式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引证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822099号“八千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千税 2382209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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