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麦迪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融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03538号“日古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组织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963779号“日古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同音字,在含义、整体外观、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日古力”与引证商标“日古利”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