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鸡西北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75828号“憨熊的礼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499433号“酷狗熊KU GOU XIO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