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汇融云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1645号“智汇云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667430号“智汇云端 ORACLEBAY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16336号“智汇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49070号“大智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61496号“智汇互联 CHIEFU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再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