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市嫦娥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8019号“艺匠研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794988艺匠号“艺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84736号“艺匠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94306号“艺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并不存在不规范文字,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不会将其看成不规范字体,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被相关消费者熟知和认可,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艺”字缺少笔划,属于不规范字体,不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