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28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92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在其他类别共存。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部分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网络介绍资料、荣誉资料、报道资料、广告宣传合同、销售柜台图片、网站排名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