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黑龙江金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77094号“惠农”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920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7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第7974879号“惠农及图”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准予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被自然人提起撤销申请,经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商评委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原异议人第7974879号“惠农及图”商标被撤销未满一年,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惠农”指定用于第9类“内部通讯装置;成套无线电话机”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的第7974879号“惠农及图”商标指定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传真设备;量具;电话机”等。至本案审理时原异议人引证商标虽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但原异议人已向人民法院继续起诉。因此,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依然享有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第7974879号“惠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及撤销复审决定均被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可合理推定原异议人连续三年未对引证商标进行有效使用。因此,引证商标将被撤销,不再成为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现引证商标处于诉讼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恢复审理。
我委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内部通讯装置;成套无线电话机;电话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步话机;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限内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经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现该判决已生效,并于2018年8月27日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中予以撤销公告。
我委认为,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现已失效,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