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962354号“中奕ZHONG 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奕ZHONG YI及图 23962354

阅读:94383 2018-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昌市宏赣加油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62354号“中奕ZHONG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12018号“家佳园 BEST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92236号“中意餐消 ZHONGYI”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南昌市宏赣加油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62354号“中奕ZHONG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12018号“家佳园 BEST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92236号“中意餐消 ZHO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94588号“中意集团 ZHO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94588A号“中意集团 ZHO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

  引证商标三、四已提交注销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予以核准注销。

  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涂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中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喷涂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962354号“中奕ZHONG 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奕ZHONG YI及图 239623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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