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安市二十六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22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富有动态感,与第123459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