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Q2电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74523号“Q2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第22996805号“QB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75054号“QC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59869号“Q-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65298号“Q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所获荣誉、互联网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