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34875号“斗牛爱拼BULLF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斗牛爱拼BULLFIGHT及图 23234875

阅读:58920 2018-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4875号“斗牛爱拼BULLF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93260号“BULLFIGH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34427号“斗牛 BULLFIGHT”商标(…

  申请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4875号“斗牛爱拼BULLF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93260号“BULLFIGH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34427号“斗牛 BULLF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24719号“斗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03740号“Y•YUAN LEA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4877号“吉莱 CINGHI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同意在“伞、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鉴于申请人同意在“伞、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驳回通知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剩“仿皮革;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皮线;登山杖;动物外套;皮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皮)、背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斗牛爱拼BULLFIGHT”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线、登山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两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线、登山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234875号“斗牛爱拼BULLF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斗牛爱拼BULLFIGHT及图 232348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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