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新亚加达中英文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89893号“亚加达ALCANTA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16370号“亚加达Alcan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在“教育、幼儿园、寄宿学校”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其在上述三项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亚加达”、英文“ALCANTA SCHOOL”及图形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书籍出版、录像带制作、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图书出版、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书籍出版、录像带制作、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