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金艾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53073号“金艾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56394号“艾特高清AI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程序、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597期、第1604期《商标公告》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