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里奥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8979号“BRI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第12329234号“Bri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04期《商标公告》上;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48761号“博洛尼Bol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9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