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宝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09918号“宝宝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第9156026号“宝宝树”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4133278号“宝树”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