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御华鑫日用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67343号“Fas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065484号“Fancy”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137095号“费莎 fashy”商标、第10601475号“婕凡皙 JFANCY及图”商标、第4932308号“FANCY”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