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UTBOL CLUB BARCELONA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3895号“FC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出商品限定的请求。申请商标来自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的队徽。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617065号“FC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08558号“FC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在协商共存事宜。请求申请商标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限定,其在除替他人收集各种产品的服务,以便让客户看到和方便他们购买到这些产品,同样包括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及其他电子网络在线提供的服务外的商业促销和广告服务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删减,因此本案的复审服务为替他人收集各种产品的服务,以便让客户看到和方便他们购买到这些产品,同样包括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及其他电子网络在线提供的。
2、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未收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的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在替他人收集各种产品的服务,以便让客户看到和方便他们购买到这些产品,同样包括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及其他电子网络在线提供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FCB”与引证商标二“FCB”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收集各种产品的服务,以便让客户看到和方便他们购买到这些产品,同样包括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及其他电子网络在线提供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