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随州市美地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95330号“美地丰MEID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191366号“丰地美FENGDIMEI及图”商标、第15961595号图形商标、第12785644号“博源 BO SOURCE及图”商标、第12331121号图形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