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沂源极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45186号“甜小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575185号“甜小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甜小鲜”与引证商标“甜小仙”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