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诺成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3525号“蚂蚁办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01900号“蚂蚁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44104号“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24594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89480号“蚂蚁宅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376120号“蚂蚁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06347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610039号“蚂蚁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637355号“蚂蚁保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637356号“蚂蚁基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880077号“蚂蚁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007819号“EM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呼叫、字体形态、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以上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全国企业信息信用网截图、各引证商标信息截图。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10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中;
3、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中;
4、2017年12月11日,引证商标九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5、引证商标十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6、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77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九、十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蚂蚁办公”与引证商标一“蚂蚁工坊”、引证商标五“蚂蚁生活馆”、引证商标六“蚂蚁网”、引证商标七“蚂蚁财富”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此不再赘述。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