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迈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贝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78953号“安知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98230号、第15066594号、第23517255号、第1505729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显著识别部分、图形构图、寓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安知课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以上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