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74459号“珍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珍牛 24074459

阅读:99015 2018-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浚哲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一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4459号“珍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3477625号“珍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部分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获准注册的…

  申请人:马浚哲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一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4459号“珍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3477625号“珍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部分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获准注册的养老院等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12588762号“牛珍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故请求商评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被他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引证商标二“牛珍馆”中“馆”为场所名称,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牛珍”与申请商标“珍牛”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074459号“珍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珍牛 240744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30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